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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政策只是问答(二)
发布日期:2020-02-08


(六)支持受困单位战胜疫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
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
视同正常缴存。该期间内,受困单位的职工申请贷款时,视同连续
12足额正常缴存;已开通冲还贷业务的贷款职工因此无法正常还款
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
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
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
六、行政管理相关问题
1.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的法律责任?
答:此次疫情防控属于 I 级响应的紧急状态,所有与疫情防控
工作相关的命令及决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如果
拒不执行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
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
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2.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法律责任?
答: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
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13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的法律责任?
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在疫情防控中,单位或个人有何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必须接受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
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
者医疗机构报告。
145.在疫情防控中,迟报、误报、瞒报、漏报、谎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如个人或单位在疫情防控中有迟报、误报、瞒报、漏报、
谎报等行为,将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此外,如造成第三方
人身、财产损害的,如构成侵权要件,还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其他问题
1.在微信、QQ 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或转发关于疫情不实言论的法
律责任?
答: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
信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或转
发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
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的是散布谣言的行为,只要认定行为人传播谣言
的行为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便可以依据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惩罚:
如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
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5如行为人传播谣言的行为存在明知是谣言而传播,可构成刑事
犯罪:
(1)编造虚假的疫情有关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
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
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
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故意传播疫情或非明知而实施传播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明知携带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病原体而参加集会、聚餐等群
体性活动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6非明知而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定罪处罚。
3.擅自发布疫情病患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答:擅自通过微信、QQ 等互联网方式或其他方式发布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人员、疑似病人、确诊病人个人信息,情节严
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法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
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
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
175.在疫情防控中,代替他人办理租房、入住宾馆等隐瞒病情行为的法
律责任?
答:根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有关规定,本罪不是特殊主体,
包括单位和个人,对于个人包括患病或疑似病人,也包括普通人,
如果明知他人是患病或疑似病人,且代替他人办理租房、入住宾馆
等隐瞒病情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亦将
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如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如构成共同侵权要
件,还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在代替
他人办理租房、入住宾馆等行为中,民事主体名义上一般均为代办
方,如在履行合同义务中造成合同相对方受损的,根据合同相对性
原则,代办方亦可能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劳动用工相关问题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全省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
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
18地区。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
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
息。各类企业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
护,防止发生疫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
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
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
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
19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酬。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
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
作报酬。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
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
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
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
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款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20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
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
贴。
二、合同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
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
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税务相关问题
《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一条 企业在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第三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
门和直属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
21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第七条 企业如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減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可下降至 5%到 8.4%。
四、银行政策
1.《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的通知》
第一条第三款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
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
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
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
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
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
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
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
半收取再担保费。
2.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第六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
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受
影响企业利用保险、期货市场等对冲风险。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
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
胜疫情灾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
当倾斜,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
的核实与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
22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五、公积金政策
《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
务保障的通知》
一、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和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保障
(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便利。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
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具体手续由单位统一申报办
理。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申请中
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
倾斜。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
计罚息。
(三)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各业务经办网点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疾控、
医疗科研单位的服务对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相关单位办理住房公
积金业务可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必要时应当提供上门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二、对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
(四)纳入突发事件提取范围。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
房公积金范围,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医疗支出。
(五)减免贷款逾期利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
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
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六)支持受困单位战胜疫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影响、近期未能
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可视同正常缴存。该期间内,
受困单位的职工申请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已开通冲还贷业务的贷款
职工因此无法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
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
存。
2324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业务保障
(七)提倡网上掌上办理。各单位可签约约定缴存等业务,通过中央国家机
关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在线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通过资金中心网上业务大
厅(www.zzz.gov.cn)、“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账号,办
理购买北京市商品房、北京市无房租住房屋、偿还资金中心贷款、退休等提取业
务;办理调整月还款额、提前结清贷款、变更还款账户等贷后业务;办理贷款额
度试算、贷款申请进度、账户信息等查询业务。
(八)推行预约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预约办理制,确
需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的,应提前预约,错峰办理。缴存单位可汇总本单位住房
公积金提取申请,集中批量通过 EMS 寄递等方式提交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各业务
经办网点要加强对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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